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——本會定名為“澳門婦聯青年協會”,簡稱“婦聯青協”;
葡文名稱: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“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”;
英文名稱:Youth Association of “The Women’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”。
本會會徽為:
第二條—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27號AB婦聯綜合服務大樓4樓。
第三條—— 本會宗旨:增進澳門青年女性之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,廣泛聯繫澳門各界青年女性,推動青年女性關心社會、參與社會、服務社會,維護青年女性的合法權益,加強與世界各地青年女性的聯繫和友誼。
第四條——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——會員資格:凡年滿16歲至45歲之澳門女性居民,可申請成為會員。
第六條—— 會員權利:
-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;
-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-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服務之權利。
第七條—— 會員義務:
- 遵守本會的章程、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;
- 按時繳交會費;
-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。
第八條—— 會籍免除:會員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,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九條—— 會員大會:
1.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負責修改會章,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,審議決 定會務方針,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,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;
2. 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,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;
3.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。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,則可於半小時 後作第二次召集,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,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;
4.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若干人,總人數須為單數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會長只可連 任兩次。會長負責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。
第十條—— 理事會:
-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;
-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,總人數須為單數;理事會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。
- 理事會職權如下:
(1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(2)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;
(3)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;
(4)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;
(5)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。
-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名譽顧問、顧問或會務顧問等。
5.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,須以下列任一方式簽署方為有效:
a)會長;
b)理事長;
c)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。
第十一條—— 監事會:
-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;
-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,總人數須為單數;監事會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兩次。
- 監事會職權如下:
(1)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(2)定期審查賬目;
(3)對有關年報及賬目,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二條——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,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。
第十三條——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,解釋權屬理事會。